发展农田机电排灌不仅是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基本内容,也是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1949~1960年是中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兴起时期。然而截至目前,现有学术成果大多分布在于对近代中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研究,对新中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研究则较少[1]。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回顾1949~1960年中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兴起、发展的历程,总结其成功经验和启示,以期为当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供历史借鉴。
中国应用提水工具进行农田灌溉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使用动力机械进行灌溉却起步较晚。1897年,浙江省镇海县的绅董“设自来水灌田公司”,“镇邑七乡,每乡设大机器两座,小机器十余具,以资汲引”。[1]浙江省由此率先拉开了中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序幕。此后,各地陆续购买了一批抽水机,但由于当时抽水灌溉价格昂贵,因此发展较为缓慢,而且分布极不均衡。到1949年,中国农田排灌动力只有7.1万千瓦,“机电排灌面积378万亩,占当时全国灌溉面积的1.6%,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河北、天津、辽宁、广东等沿海一带省份,其中江苏省占全国总数的70%”。[2]
新中国成立之初,苏南地区是全国农田机电排灌基础最好的区域,民间戽水商[2]掌握有3000余台抽水机,每年灌溉农田达150万亩。此外,新中国成立后对原政府建设委员会模范灌溉局在苏南地区创办的电力灌溉系统来进行了恢复和发展,1950年苏南地区电动抽水机的功率已达到2237.1千瓦[3],每年用电100余万度,灌溉面积约12万亩,每年为国家增产稻谷约600余万斤。浙江和皖南的机电排灌基础仅次于苏南地区,两地各有一支专门从事机械排灌的农垦队,其中浙江有60余台排灌机械,皖南有70余台排灌机械,两地灌溉总面积约为6万亩。别的地方的机电排灌基础更为薄弱。以1950年中南地区为例,此时并没有成熟的机电排灌经验,各省区只是迫于客观需要先后自发地购置了零星的机械抽水设备,共有抽水机600余台,约7457千瓦,受益农田面积约8万亩。[3]
新中国成立后,农田机电排灌受到党和政府的格外的重视,并得到逐步恢复和初步发展。截至1954年上半年,全国共有灌溉排水用抽水机10295台,约12.7万余千瓦,其中用于灌溉的设备约11.9万千瓦,用于排水的设备超过0.7万千瓦,受益农田面积达620万亩左右。按地区划分,江苏省的抽水机动力保有量为全国之最,共有6.2万千瓦,受益农田面积340多万亩;其次为广东、浙江、辽宁三省,抽水机动力保有量均在7457千瓦以上;再次为河北、安徽、天津、云南、福建、湖北、湖南、吉林、江西、黑龙江及广西11个省市,抽水机动力保有量均在1491.4千瓦以上。按动力划分,柴油抽水机最多,共7776台,占排灌动力的64.6%;电动抽水机共729台,占排灌动力的23.4%;煤气抽水机共1598台,占排灌动力的10.3%;蒸汽抽水机共132台,占排灌动力的1.4%;汽油抽水机共60台,占排灌动力的0.3%。其中,电动抽水机主要分布在东北、河北、天津和江苏等地,煤气抽水机以广东、云南两省使用较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54年上半年,全国机械灌溉排水事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约3100人,其中行政干部500余人、技术干部200余人、技工司机等2300余人。[4]1949~1955年,全国机电排灌总面积从378万亩[2]扩大到670万亩[5]。
以湖南省为例,农田机电排灌基础原本十分薄弱,1949年接收了国民政府遗留的一批抽水机,但是能用的仅有54台、54.4千瓦,次年试用于长沙、湘潭一带。新中国成立后,湖南省的抽水机数量增长较快,到1954年共有179台、2719.2千瓦。其中,用于灌溉的抽水机共122台,占排灌动力的65.51%;用于排水的抽水机共25台,占排灌动力的23.17%;流动使用的有32台,占排灌动力的11.32%。[6]再以北京市为例,1949年仅有抽水机17台,约108.1千瓦,此后排灌机械数量每年稳步上升,到1955年时共有抽水机71台,约565千瓦。[7]
1949~1955年,我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推动了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由于排灌机械价格较一般农具高,个体农户独自购置一套排灌机械十分困难,因此政府广泛建立了国营机电排灌站试点。1950年12月,农业部农田水利局指出,农田机电排灌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各地都缺乏经验,同时群众使用机器的能力及机器本身适合于广大农村使用的规格品质,还不成熟,故最近期内,还只能从实验做起,稳步推进,不敢贸然大量推广”。[3](p.521)1952年8月,中南区农业机械计划会议决定“把发展机械排水灌溉事业列入中南区工农业生产的主要任务,由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和有计划地推广”[3](p.522)。1954年,水利部指出,因各地都需要抽水机,因此“要有计划地重点试办,然后逐步推广”。[2](pp.76~77)同年11月,水利部召开了机械灌溉排水工作座谈会,精确指出:“机械灌溉排水工作,应在为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增产服务的总方针下,根据迫切地需要与可能条件,积极领导稳步前进,有基础的地区,应巩固提高与积极发展,有条件发展的地区,应重点试验,摸索经验,逐步推广,条件差的地区,目前最好不办或者只办一两处”。[4]在上述方针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我国相继在基础较好、群众迫切地需要、增产效果非常明显的地区建立国营机电排灌站试点,激发农民使用排灌机械的积极性。
以江苏省的建站试点为例,1951年在无锡杨家圩建成的电力排灌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苏南地区兴建的第一座电力排灌站;1952年在扬州瘦西湖建成了新中国成立后苏北地区第一座电力排灌站;1954年在吴江平望、昆山周市等十处建成江苏省首批国营抽水机站;1955年在金坛县建成湟里机灌站,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兴建的第一个大型机灌站。[8]
再以湖北省为例,1949年,湖北省水利局接管了国民政府遗留的一批抽水设备,由工务科小型水利组在孝感、黄陂两地进行典型示范,为农民抽水灌溉田地。1952年,湖北省水利局成立了机械排灌工作队,负责全省机械排灌的技术指导和试点、示范工程,还增添了一些柴油机。至1953年底,全省抽水设备达到320台,有固定抽水站46处,受益农田面积达6万多亩。[9]
河南省水利局在《一九五三年机电排灌工程计划任务书》中指出:“本省机械排灌过去毫无基础,其发展趋势必须是先重点试验再逐步推广,以固定站为主,以流动站为辅,先河流后深井,先平原后山地,结合副业生产,水力发电,使农业逐渐走上机械化的道路”,“拟在五年内,发展抽水机2000马力,1953年先安装400匹马力,做典型示范,创造经验,为今后机灌事业及农业增产打好基础”。[10]1953年11月,河南省成立了机械排灌总站,次年在溶县、洧川、长葛、郾城等地建立了示范性分站,有抽水机51台。1954年2月,河南省水利局召开机械排灌会议,明确机械排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群众性的水利工作,但又是试办性的”[11]。
政府通过建立国营机电排灌站试点,促进了排灌机械在全国的推广和使用,为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逐步发展奠定了初步基础。
1949~1955年,我国农田机电排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主要经营形式包括国营、合作社经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机电排灌站面临的任务、具有的特点各不相同。
大型抽水机站一般由国家经营。1954年11月召开的机械灌溉排水工作座谈会指出,国营抽水机站“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领导、有步骤的稳步发展”;建设国营抽水机站需把握三个关键,“即方向明确、选址适当、充分的利用合作社人工”。此外,“国营抽水机站属于企业性质,不是事业机构,因此要达到保本自给。可以适当收取折旧费,但不强调收取利润”。对于亏损的国营抽水机站“可采用取强补瘦的办法”互相调剂,尽量结合副业,做到定员定额,逐步走向企业经
营。[4]对于小型抽水机站则鼓励合作社经营。机械灌溉排水工作座谈会总结指出,一个合作社力量不足以单独举办抽水机站时,可由几个合作社或一个乡联合举办。排灌机械可由合作社集资购买,或由国家贷款,合作社分年摊还,或由国家出租,合作社缴纳租金。对于私营抽水机站,当时仍允许其存在,但强调“必须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还有一种自己有机器自己劳动的私营形式,亦应允许它存在并注意引导他们逐步走向合作化”。[4]湖南省抽水机总站曾采用过四种经营方式,每年根据真实的情况变化有相应调整。具体而言,1950年采取“临时出租”,1951年和1952年结合“出租”举办“贷放”,1953年“临时出租”、“贷放”、“包田灌溉”三种方式同时并存,1954年以“固定出租”为主,结合有极少数机器的“临时出租”业务。[6]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发展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发展。
1949~1955年,国家通过建立国营机电排灌站试点、允许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发展政策,促进了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逐步恢复和初步发展。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后,我国农田机电排灌发展速度明显加快。1955年底,全国机电排灌总面积仅有670万亩[5],到1957年底,全国机电排灌总面积达到1803万亩;1960年底,全国机电排灌总面积已达到7000万亩。[2](p.76)以湖北省为例,1955年底机电排灌动力为2953千瓦,1956年底为7358.6千瓦,[12]1957年底发展到近1.5万千瓦,灌溉农田面积约50万亩;1958年建成了全国知名的鄂城县华容区杨家巷电灌站,可灌溉农田4万亩;1960年底,全省机电排灌动力发展到约12.5万千瓦,受益农田面积达200万亩。[13]显而易见,无论是排灌机械保有量和动力保有量,还是机电排灌总面积都有显著增长。这一时期农田机电排灌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问题大多有以下几个:
自古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水旱灾害频仍。根据历史记载,公元前206年至1936年,我国共发生较大规模的水灾1031次,旱灾1060次,几乎平均每年有一次水灾或旱灾。[5](p.643)新中国成立初期,水旱灾害仍是对我国农业生产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因此,党和政府格外的重视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的恢复和建设。1949年11月,时任水利部副部长的李葆华指出,水利建设的基本方针是“防止水患,兴修水利,以达到大量发展生产的目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防洪、灌溉、排水、放淤、水力、疏浚河流、兴修运河等水利事业。[3](pp.443~444)1949年冬,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确定1950年全国水利建设的方针是:“在受洪水威胁的地区,着重于防洪排水,在干旱地区着重于开渠灌溉,同时并加强水利事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全国水利事业费分配上,防洪排水约占全部事业费的73%,开渠灌溉约占19%,勘测研究占4.7%,其余占3.3%。[3](p.447)由此可见,防洪和灌溉是新中国水利基本建设的重中之重。
1949年后,得益于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逐步开展,部分地区的抗灾能力已有显著提升,但仍未能完全消除水旱灾害的威胁。1955年后,除兴修水库、广开渠道、疏浚河流外,动力排灌机械作为一种先进的现代灌溉工具开始被大量应用。
发展农田机电排灌事业,不仅是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农业生产逐步走上机械化的关键环节。20世纪50年代,中央对农业机械化和农田机电排灌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政策支持。1954年,水利部在《四年水利工作总结与今后工作任务》中指出:“抽水机站是将来农业集体化、机械化的工具之一,各地都有需要,尤其是江南水稻地区更应加以重视。”[2](p.76)9月,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我国的粮棉产量之所以不能够满足人民丰衣足食的基础要求,与农业生产设备落后紧密关联,因此要改造农业设备,实行机器生产、机器灌溉,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14]1957年10月,中央委员会在八届三中全会总结发言中指出,农业必须逐步机械化,中央和地方应成立专门机构,研究设计适合我国各地具体条件的农业机械,首先是动力机械、运输机械、提水机械和耕作机械,要尽早地陆续投入生产。[14](p.38)12月,时任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的黄敬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要和机械工业制造技术上的可能性,提出在“二五”计划内要重点发展和推广包括灌溉排水机械在内的五种农具。[14](p.43)1958年2月,黄敬还指出我国农业发展不应以开荒为主,而应以提高现有耕地的单位面积产量为主,但是提高产量的前提是解决好肥料与水利的问题,这就要求全力发展机电排灌和推进农业机械化。[14](p.50)1959年4月,提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14](p.67)的著名论断。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在全国农业机械厅(局)长会议上指出,农业机械化要解决的主要包括耕作机械化、排灌机械化、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和运输的机械化四类,其中第一步要解决排灌机械化、加工机械化和运输胶轮化。[14](pp.80~81)在中央的支持与积极推动下,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加快了发展的步伐。
1955年下半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相继成立,克服了单个农户难以负担排灌机械购置费用的弊端,有利于排灌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推广、大量使用和取得规模效益。以湖北省为例,因国营抽水机站人员短缺、技术力量不足,1958年3月,湖北省农业厅提出“巩固现有国营站,充分的发挥现有机器的潜力,重点建立新站,积极的鼓励群众自办机械排灌事业”的方针。[12]1955年底,湖北省共有抽水机330台、2953千瓦,1956年底达到819台、7358.6千瓦,1957年底达到1699台、1.5万千瓦,其中国营的有471台、6858.2千瓦,合作社经营的有1228台、8163.2千瓦。[12]此外,机电排灌效益也逐年提高。据襄阳专区统计,1954~1957年每千瓦排灌机械平均灌溉农田分别为15.3亩、23.4亩、53.9亩、62.4亩,其中1956年合作社经营的排灌机械平均每千瓦灌溉面积比1955年增加了1.3倍,1957年又在1956年的基础上增加了15%。[12]
“”运动的迅速展开,激发了全国人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促进了农田机电排灌的发展。以湖南省为例,黔阳专区1958年前仅有抽水机152台,到1959年8月底已发展到546台;有435台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中,灌溉农田12.6万亩,为1958年机械灌溉农田总面积5.3万亩的2.4倍;同时还安装水轮泵90台,其中正常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有51台,灌溉农田6837亩。[15]再如长沙县1958年有178台抽水机,1959年增加到464台,其中柴油机210台、煤气机183台、电动机71台。靖港公社的抽水机数量由1958年的37台增加到1959年的81台。[16]如果仅从排灌机械总量和动力拥有量的角度分析,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运动的开展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发展。
我国排灌机械工业起步时间较晚,1909年,上海求新制造机器轮船厂率先仿制内燃机和生产激水机[4],标志我国自主生产灌溉机械的开始。1949年前,由于国内动力排灌机械生产能力不足,每年不得不从国外进口大量抽水机以满足国内市场一直增长的巨大需求。新中国成立以后,为适应农田机电排灌、农副产品加工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趋势和满足工业化、国防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动力机械工业得到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到1957年,全国生产内燃机的工厂发展到34个;年产量由1952年的3万千瓦增长到51.5万千瓦。内燃机品种也持续不断的增加,“一五”计划期间,“仅部直属的专业厂就发展了9个系列26个品种,提高了中国内燃机的自给率,一九五三年为57%,一九五四年为61%,一九五七年达到79%”。[17]动力机械生产能力的大幅提高为我国大规模推广和使用农田排灌机械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快速发展。
首先,抽水机对农业增产的效果十分显著。东北各省、河北、天津等地区,以往种植旱作物产量较低,农田机电排灌大范围的应用后改种水稻增产显著。如辽宁省营口西部的洼地、涝地自1954年采用抽水机以来,水田面积由1953年的2600垧[5]增加到1956年的12500垧,原来旱作物每垧产量为1300斤,改种水稻后产量提高到每垧1万斤以上。在沿海沿江地区,由于抽水机保证了灌溉水量或适时排除了积水,通过旱地改水田、单季稻改双季稻、一熟田改两熟田,农作物产量大幅度的提升。如江苏省常熟县金家大圩1955年建立抽水机站后,保证了及时排涝和抗旱,受益区内25473亩水稻平均产量由396斤提高到550斤,加上翻种荒田506亩、早稻改晚稻9606亩、一熟改两熟5178亩,共增产粮食200多万斤。中南、西南难以引水、蓄水灌溉的丘陵地区,兴建抽水机站后因水量得到保证,部分旱地改种水稻。如广西省田东站灌溉区建站前粮食亩产仅为100~150斤,建抽水机站后亩产增至800斤。湖北省沔阳县许家湾抽水站6300亩灌溉区的粮食亩产量由建站前的480斤增长到建站后的680斤。西北、华北种植旱作物地区因发展机械灌溉,粮食产量也持续不断的增加。如甘肃省皋兰县麻岭坪安装抽水机前仅有水浇地140亩,126户中需要救济的有42户,需要供应粮食的有72户,没有可交的公粮;1955年安装抽水机后,水浇地增加到780亩,救济户不再需要救济,供应户减少到36户,并卖余粮1.6万斤,交公粮2.1万斤。[18]
其次,利用排灌动力开展副业生产,不仅增加了收入,还节省了大量人力和畜力。如河南省陕县大营合作社有7.5千瓦及3.7千瓦的锅驼机各1部,除在灌溉季节用作抽水外,还利用7.5千瓦锅驼机带动三盘钢磨,一昼夜可磨面粉4400斤,能节约60头牲畜,并降低39%的磨面成本。[19]再如湖北省沔阳县刘湾合作社1957年8月购买了1台柴油抽水机,截至1958年2月底,共计灌溉农田1807亩次,此外,还抽河水捕鱼收入3060元,除抵扣柴油抽水机的全部消耗1196元外盈余1864元。[20]1957年,湖北省的机电排灌受益农田以平均灌溉5次计,每次每亩需人工4个,全省仅抽水一项就节约劳力1551.8万个,脱粒可节约劳力270万个,在农忙时期合计节约劳力1821.8万个。[12]
再次,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抽水机总站对醴陵县的调查,抽水机相对于传统提水工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显著优势。如一台20.32厘米口径的抽水机最少灌溉双季稻田400亩,一部筒车只能灌溉100亩,一个龙骨水车只能灌溉约40亩。筒车每年维修费每亩折合稻谷约100斤;龙骨水车每亩灌溉成本折合稻谷约150斤;抽水机的灌溉成本每亩折合稻谷只有约50斤。[6]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这一时期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排灌机械的推广力度、保有量、动力拥有量和排灌面积都远超前一个时期。
通过对1949~1960年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发展的考察,我们大家可以得出如下经验与启示:
受“”运动的影响,大量机电排灌工程、设备集中上马,致使工程、设备不配套现象十分普遍。比如动力机与水泵不配套、水泵扬程与实际扬程不一致、渠首渠道及田间工程不适合等,浪费了大量动力和用水。再如1959年湖南省机械局收到前一年积存的水泵382台,但与交货的动力机无法配套使用。[21]总之,机电排灌工程、设备的不配套极大地限制了排灌机械潜能的充分的发挥,增加了机电排灌成本。
针对以上情况,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予以解决。1958年1月,第一机械工业部、水利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关于农田排灌机械备件和零件问题的通知》,要求第一机械工业部所属工厂按照“谁生产机器,谁供应备件、零件”的方针生产机器备件、零件,“工厂与要货单位直接订货”。[22]5月,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第二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柴油机、汽油机、煤气机随机备件的联合通知》,为保证柴油机、汽油机、煤气机在农田机电排灌和农村副业加工时能够正常使用,要求与动力机械配套的工具和备件随机器一同出厂。[23]1960年3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出《请各地抓紧排灌机械配套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先成套使用已产出的排灌机械。[24]上述政策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解了机电排灌工程、设备不配套的问题。
1958年后,我国机电排灌机械被挪用的现象十分普遍。据河南省统计,1958年大炼钢铁时全省80%的排灌机械被用于钢铁生产,1959年因抗旱需要将大部分排灌机械归还给水利部门,但仍有4.5万千瓦的抽水机因钢铁生产要没有归还。到1960年6月,又被水利基建工地和工业生产部门挪用6万千瓦,全省排灌机械仅剩29.8万千瓦。[25]此外,因排灌机械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机械损坏严重。如1958年河北省由于长期抗旱及支援炼钢,排灌机械没有正真获得及时保养,致使2.6万台排灌机械中有6000台损坏。浙江省待修的6552台排灌机械中,需大修的2920台,占47%;需中修的1944台,占32%;需小修的1338台,占21%。[26]据湖北省荆州、襄阳、孝感、黄冈四个专区的统计,因1958年大炼钢铁导致排灌机械磨损、缺件而不可以使用的占排灌机械的50%左右。[27]
加强机电排灌的组织管理是提高排灌机械利用率、降低机电排灌成本、提升机电排灌效益的重要方法。1959年2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做出指示:“去年冬季大炼钢铁时,临时抽掉了一部分排灌动力机械,用作鼓风动力,约为100万马力左右,这是当时必要的。这批机器使用的很紧张,时间也较长,损坏率较大。现在春耕马上就要来临,为保证及时春灌,希各地党委统筹安排这批机器,该归队的迅速归队,并以省、自治区、市的工业部门为主,同时水利、商业部门组织力量突击检修,保证春灌。”[28]湖北省要求各地紧抓计划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和评比竞赛,实施定人员、定任务、定油料、定成本、定工具、定零件、定责任等方法。此外,湖北省还将生产队分散使用的抽水机由人民公社统一建立联合机械受理站,达到扩大水流、减少受理人员、充分的发挥机器效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的目的。如监利县新沟公社将过去分散在5个管理区使用的16台抽水机在抗旱时集中使用,抢救了2.9万亩中稻和1500亩晚稻,受到群众欢迎。[27]
技术人员短缺和技术力量薄弱制约了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发展,不利于排灌机械效能的充分的发挥。一方面,技术人员严重短缺。湖南省应配备排灌机械司机手1.3万人,1959年司机手仅有约8000人,且其中约有40%的司机手由于训练时间比较短,实际操作时间不长,经验不足。[29]
据湖北省荆州专区的调查显示,全区共有抽水机489台,然而仅有29名工人能够排除排灌机械故障。[20]另一方面,人员技术水平偏低导致安全事故频发。据统计,1959年前10个月湖南发生人身安全事故63人次,其中4人死亡、17人重伤;发生机器安全事故导致报废机器44台,损坏机件314件。[29]
为了缓解技术人员短缺的局面,1957年召开的农田排灌机械及农业机械化会议建议从复员转业军人、下放干部、初中毕业生中选拔10万人,通过培训后担任动力排灌机械司机手。[30]1957年,等候安置工作的复员技术兵有5.4万余人,其中汽车司机2.3万余人,还有大量修理人员;1958年春还有6万名技术兵复员。因此,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建议优先把等待复员的技术兵分配到各地担任农田排灌机械司机手或从事农业机械修理工作。[31]1958年2月,水利部、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煤气机司机手培训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加强对煤气机司机手的培训。[32]同月,山西省从地方机械工业、农业机器制造部门和其他工矿企业抽调980多名工人及技术干部,深入89个县帮助农民检修排灌机械并传授技术知识,同行的还有全省各地1000多名供销合作社的修理人员。参加下乡大检修的人员中,80%以上是电工、钳工和电焊工,技术干部占10%,大多是各个厂矿的技术骨干力量。[33]5月,农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农业机械工作人员下乡上山的联合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农业机械工作人员分期、分批上山下乡,支援农村的工具改革运动和各项机器修理工作。[34]以上措施充实了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了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为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
作为一种先进的现代提水灌溉工具,动力排灌机械相对于筒车、龙骨水车等传统提水工具而言具备成本低、效益高的显著优势。它不仅能高效地完成农田灌溉和排水作业,增加粮食产量,还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畜力用于农业生产和副业加工,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快速地发展的最终的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农田排灌机械在全国范围得到普遍推广和大规模使用,从1949年的排灌动力7.1万千瓦、机电排灌面积378万亩发展到1960年的354万千瓦、机电排灌面积7000万亩。[2](p.76)
我国农田机电排灌在1958~1960年间发展迅猛,在短短3年之中“新增装机305万千瓦,年均新增100多万千瓦”[2](p.77)。但是由于发展速度过快导致农田机电排灌工程缺乏合理规划,加上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滞后,特别是在设备质量、工程配套、零部件供应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造成排灌机械设备不配套、质量差、损坏多,最终不可避免地导致农田机电排灌成本上升、效益下降。全国排灌机械灌溉效益由1957年前平均每千瓦灌溉农田50亩左右下降至1960年的20亩左右,仅相当于1957年的40%。[2](p.77)机电排灌成本升高、灌溉效益降低是导致我国农田机电排灌发展陷入停滞、甚至在一段时期内出现短暂衰退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1949~1960年我国农田机电排灌事业逐步恢复并得到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与国家对农业的全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不仅广泛建立了国营机电排灌站试点,还积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机电排灌站。在面临水旱灾害的双重威胁之下,国家一方面积极发展生产力,优先发展动力机械工业,为排灌机械的广泛推广和大规模使用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技术基础;另一方面不断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改变了小农生产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有利于排灌机械发展的集体经济。但1960年以后由于发展速度过快、技术力量匮乏、组织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以致我国农田机电排灌面临严重困难。此后,党和政府很快察觉到农田机电排灌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明显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不断推动农田机电排灌事业继续向前发展。
[1]严鹏:《抗战前江南机械制造业对农村经济的辐射——以农田灌溉为例》,《民国档案》2011年第4期。
[2]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新中国农田水利史略(1949~199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19~521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械灌溉排水工作座谈会总结(1954年11月24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2-113。
[5]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645页。
[6]湖南省水利厅抽水机总站:《湖南省几年来机械排灌工作概况》,湖南省档案馆:207-1-182-4。
[7]北京市农业机械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排灌机械、半机械化农具基本情况》,北京市档案馆:9。
[10]河南省农林厅农田水利局:《一九五三年机电排灌工程计划任务书》,河南省档案馆:J123-2-84。
[11]河南省农林厅农田水利局:《机械排灌会议总结报告(1954年11月24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2-113。
[12]湖北省农业厅:《发送机械排灌工作总结并就一九五八年工作提几点意见》,湖北省档案馆:SZ107-02-0162-001。
[13]袁惠民:《湖北省机电排灌事业生气勃勃地发展》,《排灌机械》1985年第5期。
[14]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编:《中国农业机械化重要文献选编(1949~2009)》,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0页。
[15]黔阳专区农业局:《一九五九年黔阳专区农业机械排灌工作总结(1959年10月3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92-6。
[16]长沙县委会农村工作部:《一九五九年机械排灌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安排(1959年12月10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92-8。
[17]《当代中国的农业机械工业》,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8页。
[18]河南省水利厅翻印:《全国机械灌溉、排水及农村水电发电工作会议的报告(1956年11月29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3-272。
[19]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机械灌溉工作情况介绍(1958年5月21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6-562。
[21]湖南省农业厅:《关于一九五九年排灌机械情况简要汇报(1959年4月21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92-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田排灌机械备件和零件问题的通知(1958年1月28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42-4。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商业部:《关于柴油机、汽油机、煤气机随机备件的联合通知(1958年5月28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42-16。
[24]国家经济委员会:《请各地抓紧排灌机械配套工作(1960年3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SZ1-02-0678-012。
[25]河南省水利指挥部:《我省当前排灌机械基本情况(1960年6月24日)》,河南省档案馆:J123-8-757。
[26]湖南省农业厅:《2月19日提水机械电话会议河北、浙江、山西发言摘要(记录整理?1959年2月19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95-2。
[27]湖北省农业厅机械局:《一九五九年湖北省机械排灌工作1~10月份初步工作总结(1959年11月28日)》,湖北省档案馆:SZ107-02-0164-003。
[28]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支援炼钢所用排灌机械归队问题》,湖北省档案馆:SZ1-02-0523-001。
[29]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机械排灌工作简况(1959年10月20日)》,湖南省农业厅:179-1-92-3。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关于选拔复员军人的技术兵充任动力排灌机械的司机手的通知(1957年12月25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42-2。
[31]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军队复员技术兵的安置问题(1957年12月25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42-2。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煤气机司机手培训工作的联合通知(1958年2月14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42-8。
[33]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山西组织技术下乡帮助农民检修机器并传授技术的通知(1958年2月5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42-6。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组织农业机械工作人员下乡上山的联合通知(1958年5月7日)》,湖南省档案馆:179-1-42-14。
[作者简介]冯兵兵,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430073;赵凌云,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430073。
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编:《新中国农田水利史略:1949~1998》(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年版);《当代中国的农业机械化》(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吴麟鑫、胡辅中的《机电灌溉成本问题初探》(《学术月刊》1964年第7期);袁惠民的《湖北省机电排灌事业生气蓬勃的发展》(《排灌机械》1985年第5期);杨柳五的《江苏机电排灌四十年》(《排灌机械》1990年第1期);等等。
[3]20世纪50年代,我国采用计量功率的单位是英制马力,1马力等于0.7457千瓦。为保持全文的一致,本文将所有马力换算成千瓦。
[5]旧时计算土地面积的单位,各地不一样,东北地区一垧即一公顷(1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