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临床医学中,呼吸机作为一项能人工替代自主通气功能的有效手段,已普遍用在所有原因所致的呼吸衰竭、大手术期间的麻醉呼吸管理、呼吸支持治疗和急救复苏中,在现代医学领域内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呼吸机是一种能起到预防和治疗呼吸衰竭,减少并发症,挽救及延长病人生命的至关重要的医疗设备。
1.定义:病人在自主呼吸减弱或消失的情况下,完全由机械通气机产生、 控制和调节病人的呼吸。
2.应用于:疾病造成的自主呼吸消失或减弱;自主呼吸不规则或频率过快, 机械通气无法与病人协调时,用人为的方法将自主呼吸抑制或减弱。
1.定义:病人呼吸存在的情况下,由呼吸机辅助或增强病人的自主呼吸。机械通气的各种主要由病人的吸气负压或吸气气流所触发。
(一)定压型:呼吸道内压力达到预计值后,呼吸机打开呼气阀,胸廓和肺被动性萎陷或由负压产生呼气,当气道内压力不断下降,呼吸机再次通过正压产生气流,并引起吸气。
(二)定容型:通过正压将预计潮气量送入肺内,达到预计潮气量后,停止供气,进入呼气状态。
(一)同步型呼吸机:病人的自主呼吸的吸气开始时可以触发呼吸机,使其向病人呼吸道内供气,并产生吸气动作。
(二)非同步型呼吸机:病人的呼吸或吸气负压不能触发呼吸机供气,一般只用于控制性机械通气的病人。
进口医疗器械收货人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应包括经营医疗器械,并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果货主单位有进出口经营权,能自行进口;假如没有,能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
海关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来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
3、法律和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原产地证书
进口呼吸机按照合格评定程序放行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才可以进行销售和使用。进口呼吸机经检验检疫发现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海关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备案情况及进口商进口、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进口呼吸机的海关税则编号为:9019 2000 ,是一种能代替、控制或改变人的正常生理呼吸,增加肺通气量,改善呼吸功能,减轻呼吸功消耗,节约心脏储备能力的装置。进口呼吸机现行税率(所征收的税项,以人民币缴纳)为:关税4%;无消费税;增值税13%。